第一,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济,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第二,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 第三,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 第四,不再对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内外资一致。 第五,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