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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肚子饿了 于 2013-1-21 13:20 编辑

难道只有我一个觉得法律判的可以?怎么看文章, 都是说骗婚成立, 但是骗婚没有导致死者自杀。一个成年人, 对自己的生死完全有负责能力, 如果只是受刺激自杀而要判别人的罪, 这个先例一开,  以后任何自杀者的亲人都可以信口雌黄, 将自杀和某个不相干的口角联系起来。 虽然这个女博士值得同情(和鄙视), 但是我还是觉得法律不应该开这个先河。 如果我是她, 怎么说也要先把这个男的剁了再谈其他。

还有就是, 我觉得这对父母吿的不对, ‘对罗洪玲死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 这个我估计再上诉也是一样的结果。 总的来说, 我觉得不是法律支持骗婚, 而是被告吿的是要求原告承担罗洪玲死亡的责任, 而法院无法认定被告造成了罗洪玲的死亡, 所以被告罪名不成立。 如果原告一开始就是吿被告经济诈骗, 我觉得赔偿的可能性较大。我乱揣测的, 如果有法律相关人士欢迎纠正。
纵使情深, 奈何坑浅。 呜呼!
作为看盗文的我本就三观不正, 就不好意思再批评作者三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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