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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治社会???但另一方面,为什么官司的输赢居然取决于你律师的好坏?

我看美国 -5- 关于律师的三个定律
同人于野

假设中国和美国空间距离无比遥远,以至于国家只能派你一个人到美国出使,并命令你发电报报告美国强大的原因,电报上还只能写一句话,你写什么呢?是投票民 主么?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投票民主,怎么菲律宾,印尼他们就该贪污贪污该扯皮扯皮强大不了呢?亚洲四小龙经济起飞时期都不民主,怎么还能强大呢?
我认为这份电报上应该写两个字:法治。

法制在美国强大的历史过程中起的作用我不必多说:第一有了强制执行的法律人民才能有纪律,有了纪律才能分工协作;第二有了法制人和人之间才能有信任,有了信任才能有合同,有信用卡,有支票账户,现代化的经济才能运行起来。
我在美国的一个突出印象是法的观念深入人心。我在山上拿面包喂野生小松鼠,没有任何管理人员的情况下一个不到十岁的小女孩告诉我别喂了这违法。中国人到 了美国普遍变得胆小怕事起来,不用说打人连骂人都不敢因为人家真可以告你。一对中国夫妇深夜吵架声音大了点邻居报警,男的被带到警局盘问第二天名字上了当 地报纸。

所以美国的确是法治社会。但另一方面,为什么官司的输赢居然取决于你律师的好坏?为什么人人知道辛普森杀妻的情况下他能没事?如果有钱人可以请好律师总能打赢官司,美国还叫法治社会么?我完全不是法律专家,但本文试图谈论一下这个问题。

中美两国的法制体系从根本上就不一样。在中国打官司就如同参加英语四级考试,存在一个客观的标准,法官象个生物学家判断病毒种类一样根据这个客观标准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有罪的话怎么判罚。这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国律师的作用只能是”提醒”法官。
这种制度的一个缺点是如果这方面的法律还没制定出来,案子就没法判,比如我国金融领域钻法律空子的很多。另一个缺点是判罚的公正性受法官本人的道德和能力水平影响极大,法官如果想腐败他可以轻易左右判罚结果。

在美国打官司就如同参加体育比赛,能不能赢很多情况下不是取决于你本身怎么样,而是取决于你跟你的对手较量。律师是运动员,法官甚至连裁判员都不算,陪审团才是裁判员。在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这个问题上,法官就好比辩论赛的主持人。
这种陪审团制度的一个好处是就算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也能判人有罪,然后以后发生类似的案子以此次案例为准办理,这就是所谓的”海洋法系”。而中国以法律为准绳的制度叫做”大陆法系”。
陪审团成员都是普通老百姓,完全不必通晓法律条文,他们根据自己的社会常识来做出判断,所以特别容易受到律师的左右。

律师的重要性就这么出来了。我用一把”理工科”思维,法治社会的本质是能够确保一个人只要违法就有麻烦从而使人民尽量不犯法,而”有麻烦”不等于一定受到法律制裁。其实这种律师制度并没有让有钱人更敢于违法,请看我总结的美国律师三定律:

美国律师第一定律:只有案子的被告是富人才能让律师兴奋。
我们看报纸上那些离奇的判罚结果抱怨律师,其实这些上了报纸的案件往往都涉及有钱人。律师工作的终极目的是赚钱,两个穷人之间的案子”该怎么判就怎么 判”,所以绝大多数官司的结果一般都是公正的。否则美国社会早就完蛋了。富人没必要花大价钱请律师去诬告穷人,告赢了得到的利益还不够律师费的。

美国律师第二定律:富人跟穷人打官司,富人获胜的概率不超过50%。
这个定律可能有点令人吃惊,但实际上很容易理解。如果富人输了官司必然面临巨额赔偿,所以这时候富人一定要花大钱请好的律师。但是穷人方面就算一分钱不 花,也会有好的律师上门帮他打官司,因为打赢了可以从巨额赔偿中获得巨额利润。比如科比强奸案,科比花了上千万美元的律师费,而原告只花了40万,两边水 平照样势均力敌。
更进一步说富人这边的律师不管官司输赢这笔巨额律师费已经到手了,而穷人这边如果赢了就是飞来横财(Erin Brockovich 案件中律师居然得到赔偿金的40%!),如果输了则所有投入化为乌有,所以必然更加卖力,这样一来从技术角度说官司中富人可能还是处于劣势的一方。

我举一个可能是2004年的离婚案,事见纽约时报,具体人名我就不去考证了。说一个40多岁的富翁,自己白手起家打下这片财富,娶了夫人。有钱到什么程 度呢,纽约时报说二人住在一个类似于城堡的大房子里,旁边另一个大房子住着他们的十几个仆人。注意二人结婚的时候他已经致富,她并没有做出任何贡献。这位 夫人在去中国旅行的飞机上认识了一个可能是健身教练,发生婚外情。离婚,打官司,婚外情事实俱在,妻子也承认了,还能怎么判呢?
结果是妻子仍然得到他35%以上的财产。这就是律师的力量。更有意思的是这位富翁本来给妻子买了个价值连城的珠宝首饰做礼物,后来发现婚外情就不想给了,结果法庭判决结果是你既然原来打算给就必须给,把这首饰判给了女方。

总体看来美国离婚案件中男的通常是不利的一方。

但是这种律师制度有一个好处,就是穷人可以告富人,告大公司,告政府,而且有不小的胜算。在我国我不知道穷人有没有这样的胜算。

美国律师第三定律:富人跟死人打官司,富人获胜的概率大大增加。
我不知道美国法律在受害者已经死了的情况下对赔偿金有什么规定,很可能远远少于死者活着的话应该得到的。这可能就是为什么辛普森杀妻案中辛普森能够获胜。另一个因素可能是杀人案太严重,所以富人一定要拼血本花钱请最好的律师。

再举一个例子,也是2004年左右纽约时报报道的。洛杉矶某个已经退休很久的好莱坞演员,不知怎么爱上了一个低级舞女并结婚。婚后很快二人感情不和,老演员想离婚又害怕巨额赔偿金。
所以他干脆把老婆杀了。事情经过可能是两人出去吃饭,妻子被手枪打死在车中。枪上有他的指纹,警方弹道试验也证明了就是这把抢。但是律师就有办法摆平这件事,结果是证据不足无罪释放。看来嫁给有钱人回报大风险也大啊。

美国是法治社会没错,但律师有时候左右公正性。律师们可以说一个富人确实是杀了人但是他杀人是在自己情绪极其激动无法控制自己的情况下杀的,所以不应该 负责任。律师的一个最常用技巧是通过证明一个人平时表现好受教育程度高来证明他”这次”没有犯罪,尽管好人突然干坏事的事情并不少见。

我以前数学课,美国教授不知怎么说到了逻辑。他说这就是逻辑,遗憾的是律师们不懂逻辑,我应该给他们上上逻辑课。但我上课要收钱,可是 lawyers never pay,

“They only t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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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y 同人于野 on 十月 16, 2009 - 12:24 上午


楼上两位说的都很有理。独立博客的最大好处就是更容易得到高质量的评论。

中国的法治状况没法跟美国比。但到底应该怎么看美国的这个律师制度呢?医保费用越来越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医疗诉讼的赔偿金太大。怎样才是客观的认识?也许这些只不过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必要成本,它给社会运行带来的好处远远大于坏处?也许这是一个必须改革不可的阻碍社会前进的毒瘤?
二、法官的特权及西方“司法独立”下的不公

为了保证所谓的“司法独立”,美国法官享有“特别强的地位保障和身份保障”,“所有的法官依据良心办案”,也就是说,法官主要靠自己监督自己。

1.法官的绝对豁免权

美国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陪审员、议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绝对豁免权。法官的绝对豁免权表现为,在行使法官权力时无论犯下多么严重的错误,都无须承担责任。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与承包商合作,兴建了大量私营监狱。在这些私营监狱中连连爆发虐囚事件,但是丑闻并没有能挡住私营监狱的大扩张。《华盛顿邮报》报道,美国最大的两个私营监狱运营企业——美国改造公司和美国GEO集团自1989年以来在资助候选人和游说上的花费达到3500万美元。他们积极游说修改法律,以便将更多的人关进监狱。皮尤研究中心2008年的报告表明,美国每100个成人中就有一个在监狱服刑,这个数据在1970年为1/400。统计显示,2011年美国私营监狱产业的总收入超过50亿美元。【《美国私营监狱“逼”政府多抓人》,http://news163com/16/0822/02/BV1QLBK000014Q4Phtml。】

在巨大利益面前,司法机构开始变异。200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路泽恩县爆出丑闻,县法官关闭政府少年监狱,与人合伙成立私人少年监狱,收受260万美元的贿赂,将6500多名少年诬告入狱。

联邦检察官文件显示,私人少年监狱成立前,该法官审理的所有少年案中被判入狱的比率稳定在4.5%,少年监狱成立后上升至26%,是之前的5.8倍。《纽约时报》报道,该少年法庭法官审判一个少年被告的平均时间少于2分钟。

该县人口不足32万,白人占96.63%,治安情况理应较好,但是在5年5个月的时间里,进监狱的少年居然达到6500人次。【《法官受贿滥判少年案及其对中国体制改革的启示》,华龙网http://flcqnews.net/html/2011-02/11/content_5702375htm;《Former Judge Is on Trial in ‘Cash for Kids’ Scheme》,纽约时报,http://wwwnytimescom/2011/02/09/us/09judgehtml?_r=1&ref=markaciavarella;《Pennsylvania Judge Convicted in Alleged ‘Kids for Cash’ Scheme》,美国广播公司ABC,http://abcnewsgocom/US/markciavarellapa-juvenilecourtjudgeonvictedalleged/story?id=12965182;《6500个少年冤狱,美国触目惊心的司法腐败》,http://wwwhaodaxuenet/html/42/n-12342html。】32万人口中,10~18岁年龄段的孩子人数总和估计约4万,而在这4万少年中,竟然有6500多人次被判进监狱。
2.联邦法官的终身雇佣制度和州县法官的铁饭碗

美国联邦法官的特权还包括终身工作和稳定的工资水平。美国法院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但是一旦任命之后,法官就享有终身工作,并且工资不得下调,这是宪法规定的。联邦法官在退休年龄之后,可以自行决定哪一年退休。比如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就一直工作到90岁。只有在法官犯下非常严重的罪行时,国会才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美国的州法官大多数没有终身雇佣制度,其待遇由各州宪法规定,虽然各州不尽相同,但相对还是有利于形成法官的铁饭碗制。

美国联邦法官马克·沃尔夫访华期间曾大力宣传美国司法。有记者提问:“美国如何保障司法独立?”马克·沃尔夫回答:

“美国的司法系统享有非常大的独立性。首先,对(联邦)法官的挑选十分谨慎,先由总统提名,再由参议院审核并通过。但一旦你通过了这一复杂的程序,就能享有很大的独立权力。我们的任期都是终身制,谁也不能把我撤职,除非我犯下非常严重的罪行;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国会就会弹劾并罢免我的职位。但在美国200多年的司法历史中,总共只有8名法官遭弹劾、罢免。因此,终身任期这一点对司法独立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与一个美国联邦法官的对话》,《小康》杂志2004年第5期。】

熟悉美国历史的人都知道,美国历史上出现了很多的错误判决。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曾做过一份调查报告《一个破碎的系统:美国1973—1995年死刑案错误率》,报告指出,从1973年到1995年期间,全美总共判处了5760个死刑,68%的审判中犯了严重错误,41%的死刑犯是被冤枉的。美国国家科学院最新一项研究表明,1973年至2004年间7482项死刑判决,至少4.1%的死刑犯本来无罪。【《最新研究称全美1/25死刑犯无辜 错判率超想象》,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05/01/c_1110495439.htm。】

但是由于上述制度,美国200年司法历史上却仅有8名法官被弹劾,平均近30年才有一个法官被弹劾。这个比例到底是说明了美国司法制度的成功还是失败?这不正应引起人们的反思吗?

3.缺乏监督制衡的司
3.缺乏监督制衡的司法体系

美国联邦法官马克·沃尔夫承认,美国法官权力过大、缺少制约,这是美国司法界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当记者提问由谁来监督法官时,他回答:

“法官主要是自己监督自己。首先,我作的任何裁决都是可以上诉的……另外,每个巡回上诉法院都设有一个司法委员会,审查针对法官职业操守的投诉。”【《与一个美国联邦法官的对话》,《小康》杂志2004年第5期。】

美国的行政和立法系统难以监督法官,美国的第四权利——媒体同样也难以监督法官。为什么美国媒体很少批评法官呢?

旅美学者方鲲鹏总结了三个主要原因:一是因为美国文化形成了一整套的禁忌文化,比如禁止种族歧视、禁止批评法官;二是因为法院的内部管理制度阻碍了媒体的批评;三是因为法官过大的权力使得媒体颇为忌惮。美国是一个官司社会,媒体又常常是官司缠身的角色。若是惹了法官,法官对媒体形成一个判例,就足以威慑所有媒体。

4.司法系统滥用辩诉交易

拥有特权的法官、缺乏监督制衡的法官,这样的司法系统会如何变异呢?许多人特别爱看美国的律政电影。律师巧舌如簧、陪审团思来想去,情节扣人心弦。但是很遗憾的是,今天美国的绝大多数案件其实都不是用法官和陪审团审判模式,而是采用辩诉交易模式。2008年只有1%的民事案件经由审判结案,2010年3%的刑事案件经由审判结案,其他都是采用辩诉交易。【方鲲鹏:《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美国司法制度》,《经济导刊》2014年第7期。】

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人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如果不接受辩诉交易,而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很可能就会得到法官的重判。

而在被告接受交易之后,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还要在法庭上再走一个程序。法官会明知故问被告,在你签署认罪协议过程中,有人答应过你什么条件没有,有没有人强迫你签署认罪协议?被告会回答没有人答应我什么条件,没有人强迫我认罪。然后法官再根据已经提前达成的协议给被告定罪名。

滥用辩诉交易,导致美国的司法系统充斥了讨价还价的气息,像个菜市场,说假话横行。【方鲲鹏:《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美国司法制度》,《经济导刊》201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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